開曼群島豁免公司 - 經濟實質
問: |
什麼是經濟實質法及其為什麼在開曼群島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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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是為回應由歐盟提出對全球性的不公平稅收的關注及行動,於當地倡議的新法例。該法例要求在開曼群島註冊或登記的公司,若正在進行的業務涉及規定九項相關活動中的一項或多項,需符合當地要求並證明公司於當地或其他業務地方有足夠的"經濟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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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哪些公司需要在開曼群島建立經濟實質?什麼是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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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僅當公司的經營業務屬於相關活動時,才需要在開曼群島或在其經營或管理所在地建立實質。
經濟實質測試標準將依據相關活動所產生的相關收入水平,基本上包括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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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什麼是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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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正進行以下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需就每個相關活動滿足經濟實質測試。
但不包括投資基金業務。 另外,相關活動一詞並不單指主動從事上述活動,即獲取被動收入亦視作進行相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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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開曼群島公司每年需通知稅務資訊管理局哪些有關經濟實體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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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開曼群島公司每年需向稅務資訊管理局提供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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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開曼群島公司需要在何時申報經濟實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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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所有開曼群島公司需要每年就經濟實質提交年度聲明。如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需要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個月內向開曼群島稅務資訊管理局提交報告,詳細列明公司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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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在清盤期期間或在以其他方式停止進行相關活動時,仍然需要滿足經濟實質測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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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直至正式被除名,相關實體仍有責任去遵守經濟實質法相關的規定。 如清盤過程中仍繼續進行相關活動,公司需就該時期確保滿足經濟實質測試。但是,在相關實體停止進行相關活動及不產生相關收入,它則不需要滿足經濟實質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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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未能滿足經濟實質測試要求會有甚麼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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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稅務資訊管理局對未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的相關實體,將徵收開曼群島幣10,000元的罰款。若在初次通知後的下一個財政年度中仍未滿足要求,稅務資訊管理局將徵收開曼群島幣100,000元的罰款。如連續兩年仍未能滿足要求,法院將會發出命令,以要求有關相關實體採取指定行動來滿足經濟實質測試,或命令該實體解散或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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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向稅務資訊管理局提供有關經濟實體的虛假或誤導性資料有什麼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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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經濟實質法,任何人知情地或故意地向稅務資訊管理局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即屬違法。該罪行可處以開曼群島幣10,000元罰款或監禁五年,或同時處以兩項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