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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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經濟實質法的目的是什麼及其為什麼在百慕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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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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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質法設立的是為了確保於百慕達註冊的法律實體不能利用其架構以賺取收入,但於百慕達並無實際經濟活動。該法例要求在百慕達註冊或登記的實體,若正在進行相關活動清單中的一項或以上商業活動時,需符合當地要求並證明其已於當地有足夠的「經濟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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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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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相關活動」及誰需要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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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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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以下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則必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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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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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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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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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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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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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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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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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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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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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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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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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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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和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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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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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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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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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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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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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人需介定公司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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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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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局需介定公司是否從事相關活動。董事需填寫及簽署自行評估表格。如有任何疑問,我們建議您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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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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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質法於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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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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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於2019年1月1日起或之後在百慕達註冊成立的實體均受經濟實質法律的約束。而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在百慕達註冊成立的現有實體將於2019年7月1日開始受經濟實質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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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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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及怎樣申報經濟實質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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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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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達公司需要每年向百慕達註冊處提交一份經濟實質聲明書,以確認該實體符合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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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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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達國際商業公司每年需通知百慕達註冊處哪些有關經濟實體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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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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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達國際商業公司每年需向註冊處申報該實體是否正從事相關活動,以及相關活動性質和從事程度。如公司正從事相關活動,需告知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是否在百慕達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納稅。如有,應提供有關證據以證明其海外稅務居民所在地,及財政年度結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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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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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實體屬於經濟實質範圍時,需要提供哪些證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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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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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實體,法例要求相關實體在百慕達保持實質性的經濟存在,並需達到以下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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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於百慕達管理和控制該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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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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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達開展有關相關活動的核心收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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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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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於百慕達有合適的實際性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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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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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達有足夠及符合相關資格的全職員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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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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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每個相關活動,於百慕達產生足夠的運營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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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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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盤期間或在以其他方式停止進行相關活動時,仍然需要滿足經濟物質測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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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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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清盤中的實體仍在從事相關活動,該實體須繼續遵守保持實質性的經濟存在的要求。若實體停止進行任何相關活動時,則不再受制於經濟實質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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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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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能滿足或申報經濟實質要求會有甚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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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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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達公司註冊處將負責實施、監督和執行經濟實質制度。根據法規,如公司實體不遵守經濟實質要求,將會被處以最高百慕達250,000元的民事罰款。 如果實體繼續不遵守規定,註冊處可向法院申請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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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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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向百慕達註冊處提供有關經濟實體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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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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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實質法規定,如任何人知情地或故意地向稅務資訊管理局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即屬違法。該罪行可處以最高百慕達10,000元罰款或兩年監禁,或同時處以兩項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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