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失能給付之請領資格
問: |
臺灣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所屬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可否申請傷病給付? |
答: |
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經勞保局暫行拒絕給付,若被保險人本人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於該段已繳交或扣繳期間如符合傷病給付請領要件者,被保險人仍可依照規定申請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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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失能給付的請領資格為何? |
答: |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癥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
問: |
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如有配偶及子女,是否可加發眷屬補助?加發條件為何? |
答: |
因考慮失能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如果是家庭主要的經濟支柱,一旦遭遇事故,原本賴其維生之配偶或子女的生活都會受到影響,所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如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還可申請「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
問: |
臺灣勞保被保險人年逾60歲,加保20年余,因腦溢血經治療後呈植物人狀態,可否分別請領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 |
答: |
依照臺灣勞工保險局規定,各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即被保險人僅能就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擇一請領,不得同時具領。 |
問: |
被保險人因重度失能,是否不論領取失能給付一次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均不得再行請領死亡給付? |
答: |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於2009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經選擇領取失能給付一次金,日後死亡時,其受益人不得再行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惟如選擇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日後死亡時,則得由其受益人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按失能年金給付標準半數發給)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失能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