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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能给付之请领资格

答え
问:
台湾投保单位欠缴保险费,所属被保险人因伤病住院可否申请伤病给付?
答:
投保单位因积欠保险费经劳保局暂行拒绝给付,若被保险人本人应负担部分之保险费已扣缴或缴纳于投保单位者,于该段已缴交或扣缴期间如符合伤病给付请领要件者,被保险人仍可依照规定申请伤病给付。

问:
台湾失能给付的请领资格为何?
答:
被保险人遭遇伤害或罹患疾病,经治疗后,症状固定,再行治疗仍不能期待其治疗效果,经医院诊断为永久失能,并符合失能给付标准规定者。

问:
被保险人请领失能年金给付,如有配偶及子女,是否可加发眷属补助?加发条件为何?
答:
因考虑失能达终身不能从事工作之被保险人,如果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支柱,一旦遭遇事故,原本赖其维生之配偶或子女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所以请领失能年金给付者,如有符合条件的配偶或子女,还可申请「眷属补助」,每1人加发25%,最多加计50%。

问:
台湾劳保被保险人年逾60岁,加保20年余,因脑溢血经治疗后呈植物人状态,可否分别请领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给付?
答: 依照台湾劳工保险局规定,各种年金给付仅能择一请领,即被保险人仅能就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给付择一请领,不得同时具领。

问:
被保险人因重度失能,是否不论领取失能给付一次金或失能年金给付,日后死亡均不得再行请领死亡给付?
答: 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符合「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如于2009年1月1日前有保险年资,经选择领取失能给付一次金,日后死亡时,其受益人不得再行请领遗属年金或遗属津贴。惟如选择领取失能年金给付,日后死亡时,则得由其受益人选择请领遗属年金(按失能年金给付标准半数发给)或一次请领失能给付扣除已领失能年金给付总额之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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