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 – 简介
根据税务条例,香港税务局可从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的应评税利润中征收利得税,然而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缴利得税。
地域来源原则是指只有符合以下3项条件的人士,才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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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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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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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换言之,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例如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
利润来源地是指纳税人获利交易,赚取利润的确切地理位置,香港税务局于2012年7月发出<<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 - 利润来源地,详细阐明税务局根据何种验证准则以确定各类收入/利益的来源地:
贸易利润:以达成买卖合约的地方为根据。 "达成"一词不能仅解作法律上的签立,其涵义亦包括商议、订定合约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制造利润:以制造货品的地点为依据,倘若货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进行,部分在香港以外进行,则与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在香港产生的利润。
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
从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利润:物业所在地。
买卖上市股票和证券利润:有关股票或证券的证券交易所在地,如属场外买卖,则为买卖合约达成的地方。
买卖非上市股票和证券利润:买卖合约达成的地方。
服务酬金收入: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
利息收入:向借贷人提供信贷的地方。
跨境陆路运输收入:运载乘客或货物启程的地点。
专利权费:取得和授予许可或使用权的地点。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21.pdf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