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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 资本与收益

香港利得税 – 资本与收益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指出凡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并不在利得税课税范围内,香港税务局不会对这种资本收益作出征税。

有许多关于此文章标题的法院案例:区分「资本性资产」收益和「营运性资产」收益--前者称为「资本收入」,后者称为「收益收入」。

从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所谓「资本性资产」是指持有者通过将其保留在自己手中从而获取利润;而「营运性资产」则是刚刚相反,要持有者透过不断的操作,令其经常重复出现而从中获利。故此,土地和建筑物﹑机械及工业装置﹑长期租赁和商誉属企业的资本性资产,构成业务永久结构的一部分,任何转售所得的利润,或对其损失/损坏所获的赔偿,均是资本收入而无须作出征税。但如果一项资产是需要在日常营运中经常重复出现用作出售用途或被制造为商品出售,则该项资产属营运性资产,例如股票和原材料,任何与营运性资产相关的收入均是收益收入而须纳税。

税务局会审视所有有关的事实及情况用以判断某项收益是属资本性质抑或营运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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