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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 - 企业收入的税务豁免

香港利得税 - 企业收入的税务豁免

香港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项目的款项:
1.
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2.
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例如合伙业务
3.  
从以下方式获取利息收入:
  • 储税劵
  • 根据《借款条例》或《借款(政府债券)条例》发行的债券
  • 外汇基金债务票据
  • 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
4.
从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
5.
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获豁免利得税的合资格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或收益
6.
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为:
  • 就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的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应课利得税的人;或
  • 就任何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如税务局局长信纳该基金、信托或计划是真正的财产权分散的投资计划,并且符合一个在可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应课利得税的人。

以下项目的款项可豁免缴付香港利得税:
1.
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财务机构自身收取的
2.
由2009/10课税年度起人民币国债的利息和利润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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