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 – 利润来源地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如一家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不在香港经营其业务,而其利润并非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那该公司可考虑将其利润提出申请豁免缴交香港利得税。
三项条件
如Hang Seng Bank一案所订,任何人士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1)
|
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
(2)
|
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以及
|
(3)
|
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
税务局指引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 – 利润来源地>>("指引")集中阐述第三项条件,载列了税务局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的验证准则,令香港公司更清晰了解到不同的业务实施时税务局所采用的准则,从而更有效地确立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在何处进行。当香港公司遵循指引中的原则来构建其活动及编制文件时,可考虑将其利润提出申请豁免缴交香港利得税。
规划和文档编制
若香港公司打算提出申请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须提供足够的解释及文件予税务局,以证明其所申报的交易利润是得自香港以外地方。故在公司确立营运模式前或进行某一交易前应预先规划,以确保公司:
•
|
有适当的审核和安排使其运营符合指引原则;
|
•
|
准备足够的文件以支持该项豁免缴纳利得税的申请;及
|
•
|
保存清晰的文档及交易记录。
|
申请豁免利得税征收并不是一个自动的过程,故税务局会发出查询信函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解释和文件证据来证明公司的收入及利润来自香港以外地方,通过税务局审查后,才可免缴香港利得税。税务局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公司提供所有有关的文件,当中包括销售及购货发票、销售及购货订单、与业务有关的合同、与交易有关的通讯记录(例如:电子邮件、信件)、银行对账单及汇款文件及付款和收款凭证等等,以证明其所申报的交易利润是得自香港以外地方。
若成功获批离岸利润豁免缴纳利得税,那将可豁免缴纳被调查之课税年度及往后之课税年度的香港利得税税款,除非有证据或迹象显示公司的营运模式有变更,税务局才会再次发出查询信函要求公司提供证据和解释证明公司仍合乎离岸利润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的条件。
总结
指引当中所提及到的原则,均是根据多年来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同时亦为离岸利润申报提供明确的税务规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不认为香港是避税天堂,该组织亦未曾将香港列入其公布的避税天堂名单上。比起其他海外税务管辖区,香港的税例相对是简单,明确及直接的,故在适当的规划下,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是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