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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teria for Identifying Overseas High-end Talents and Talents in Short Supply in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Chinese version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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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详见附件1)(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同时明确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的基本框架。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一、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 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 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同时,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 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注:上述规定仅为广东省人才认定之基本条件,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九市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细化。

二、
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广州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高端人才应当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详见附件2)。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详见附件3)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才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
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珠海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珠海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申请人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累计在珠海工作满90天。

2、 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应缴纳税所得额15%。

3、 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
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
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
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
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6)
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
(7)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8)
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4、 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珠海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
(2)
在珠海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
(3)
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的人才;
(4)
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
(5)
符合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紧缺人才。

四、 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东莞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15%。

2、 申请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3、 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团队项目包括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前三名项目完成人。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自然科技基金中的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计划”、“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入选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战略科学家团队、市创新创业团队、市医学专科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市领军人才、市青年领军人才、市“特支计划”及市特色人才、名师、名家、名医、”莞邑工匠” 等入选者 。
(2)
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才, 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级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孵化平台等;
部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部省级实验室、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省级工程实验室、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 :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孵化平台等。
(3)
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东莞市 ”优才卡”的人才。
(4)
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A 类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或经认定为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
(5)
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标准 ,但因年龄或未申报等问题未取得特色人才称号的人才。
(6)
东莞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核心成员。
(7)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销售总监、生产总监等职务,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担任相 应岗位 的人员,以及具有博士(含 )以上学历或 副高(含)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8)
具有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人才。

4、 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 2019 年度)(详见附件4)范围 , 且在东莞市工作。

五、 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缺人才认定标准

佛山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申请人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2、 申请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3、 应当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或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 类或 B 类的人才。
(2)
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3)
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 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 )、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  澳台高层次人才。
(4)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5)
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取得优粤佛山卡A 卡或B卡的人才、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前4名核心成员、取得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经历的人才、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

六、
惠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惠州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在惠州市工作,且申请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工作累计满90日。在惠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2、 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包括人才项目入选者和团队项目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中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桯的人才计划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 A 类)标准, 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 “ 广东特支计划 ”、“珠江人才计划 "
(2)
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 , 取得 A 卡或 B卡的人才;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3)
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自贸办、市政府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4)
在本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 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新型科研机构, 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 科技部门认定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5)
本市高等院校、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3、 境外紧缺人才申请人应当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惠州市紧缺人才目录》(详见附件五)标准。

七、
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标准

江门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申请人在江门市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聘,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且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日。

2、 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3、 应当符合下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条件之一:
(1)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2)
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3)
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人才。
(4)
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
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6)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7)
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8)
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9)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10)
高新技术企业和江门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11)
在江门市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文旅等新兴产业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有限管理人才。
(12)
国家、省、江门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13)
江门市“人才绿卡”人才或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或江门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14)
江门市科研创新团队成员。
(15)
经认定并资助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成员
(16)
经评审并获得资助的江门市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员。
(17)
江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大师以及取得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18)
属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江门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工种目录》(详见附件六)范围的技能人才。
(19)
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八、
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肇庆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肇庆市贯彻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在肇庆市创业或在肇庆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或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纳税年度于肇庆市累计工作不少于90天;

2、 在肇庆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申请认定高端人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2)
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和B卡的人才。
(3)
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的人才。
(4)
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
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 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 台高层次人才。
(6)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7)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8)
省、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9)
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4、 申请认定紧缺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博士学位;
(2)
具备国际认可的执业资格;
(3)
属于“西江人才计划”系列政策引进的境外人才,如西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西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肇庆市高层次人才、符合年度紧缺人才目录并成功认定的肇庆市急需紧缺人才、肇庆市拔尖人才等;
(4)
其他经评审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中山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在中山市依法纳税。

2、
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
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3)
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4)
经认定或评价的中山市第一至第六层次高层次人才。
(5)
港澳台人士参照外国人工作许可(A类)标准执行。

3、 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人才:
(2)
在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 、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 以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教育、金融、环保等领域 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于和优秀管理人才;
(3)
经中山市认定、评定的紧缺适用第七、八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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