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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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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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珠海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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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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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在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累计在珠海工作满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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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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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应缴纳税所得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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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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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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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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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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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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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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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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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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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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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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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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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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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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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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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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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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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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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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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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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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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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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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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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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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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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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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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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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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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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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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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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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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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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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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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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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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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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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团队项目包括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前三名项目完成人。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自然科技基金中的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计划”、“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入选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战略科学家团队、市创新创业团队、市医学专科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市领军人才、市青年领军人才、市“特支计划”及市特色人才、名师、名家、名医、”莞邑工匠” 等入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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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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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才, 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级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孵化平台等;
部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部省级实验室、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省级工程实验室、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 :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孵化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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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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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东莞市 ”优才卡”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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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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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A 类 )、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或经认定为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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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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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标准 ,但因年龄或未申报等问题未取得特色人才称号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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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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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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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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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销售总监、生产总监等职务,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具有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担任相 应岗位 的人员,以及具有博士(含 )以上学历或 副高(含)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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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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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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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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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 2019 年度)》(详见附件4)范围 , 且在东莞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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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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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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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在《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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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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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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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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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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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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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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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或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 类或 B 类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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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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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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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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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 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 )、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 澳台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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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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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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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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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取得优粤佛山卡A 卡或B卡的人才、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前4名核心成员、取得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经历的人才、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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