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指定医疗机构将可使用港澳已上市临床急需药品
近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宣布到2022年,基本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使用港澳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体制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基本具备为港澳提供高水平的医疗用药用械条件。
根据该《工作方案》,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
其中,指定医疗机构是指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且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医疗机构。先期以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试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后逐步扩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相关核定条件和程序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
至于进口药品目录范围,则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港澳卫生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上市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同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也可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至于进口医疗器械目录范围,则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港澳卫生部门根据临床需求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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