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Knowledge  China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General Information  Relevant Regulations on Finance Chief in China's New Comlpany Law 

KNOWLEDGE

SHARE

Relevant Regulations on Finance Chief in China's New Comlpany Law

【Font:L M S

Relevant Regulations on Finance Chief in China's New Comlpany Law (Only Chinese Ver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间历经数次修正与修订。公司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完成,其中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  明确身份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二、  财务负责人责任

  1.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财务负责人违反规定在股东抽逃出资过程中予以协助、负有责任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与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了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如违反财务资助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如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如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财务负责人义务

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  其他相关规定

  1.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财务负责人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2.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3. 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4)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亦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6. 财务负责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务负责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中国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及审计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Disclaimer

All information in this article is only for the purpose of information sharing, instead of professional suggestion. Kaizen will not assume any responsibility for loss or damage.

If you wish to obtain more information or assistance, please visit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Kaizen CPA Limited at www.kaizencpa.com or contact us through the following and talk to our professionals:

Email: info@kaizencpa.com
Tel: +852 2341 1444
Mobile : +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WeChat: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Language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日本語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