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印花税法实施的有关问题
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答: |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
|
问: |
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 |
答: |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问: |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
答: |
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
问: |
印花税具体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
答: |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
问: |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
答: |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