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
关于用人单位服务期约定的相关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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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是否只要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培训内容,就可以约定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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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服务期有两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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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服务期约定的期限是否有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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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关于服务期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按照所支付的培训金额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不可以任意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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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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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试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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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却无需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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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试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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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提供户口办理或住房补贴等福利为理由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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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