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发布
继2020年6月1日中国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后,中国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6月30日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落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现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前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前述税收优惠政策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