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进行了具体说明,细化了虚开发票行为认定的情形。在以往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财务或销售人员只针对发票总额及购买方信息进行核对,极少数会关注商品名称及经营项目。按照此次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开具或收取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后都将会被判定为虚开发票。因此这对企业来讲,将会是一个需要避免的风险。
条款参照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具体行为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以往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开具发票时只关心发票上销售的总金额,导致给客户打折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来给客户开具折扣发票,而是将相应的折扣抵扣在商品单价或数量中。根据修订后的细则,企业需注意以后开具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商品的单价和数量来开具,不得随意变更,以免造成税务风险。
条款参照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进一步阐明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以下: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中国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及审计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上述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形, 税务机关有权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为了避免此项风险,建议及时向供应商索要合规的发票,避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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