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股份转让纳税证明
台湾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所持有之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不用向主管机关登记股份转让。有限公司则要经过股东同意才能进行资本额转让。有下面两重点需要留意。
一、须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此为公司内部程序)
二、股东在移转登记时,须检附主管机关核发的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
在转让之后,对于出售方(假设原股东为自然人/非法人)的税赋又有那些程序呢?
首先,要先确认是股份有限司还是有限公司,若为股份有限公司,还要确认是否有印制股票。
若是有限公司,其股权转让的价差,视为个人的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无印制公司股票,一样视为个人的财产交易所得,并入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有印制公司股票,则视为证券交易所得,依台湾所得税法规定目前停征,无需并入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仅需缴纳证券交易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印制公司股票,且是属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虽然证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征,但要列入个人综所税之最低税负做申报。
举例来说,甲公司在2019年8月30日办理股东A先生赠与股权台币130万元给女儿B的移转登记,但未通知股东需缴交主管机关核发的赠与税缴清证明书,公司即为该股东办理移转登记,经主管机关查获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5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台币一万五千元。
因此在此提醒公司务必检视股东有无缴附赠与税相关证明文件,不能因股东赠与的股权价值低于赠与税的免税额,而误以为可免通知缴验,违反规定导致公司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