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台湾公司员工薪资扣缴税率
员工是否属于台湾税务的居住者,应从在台湾的居留天数、是否有居所、户籍、生活及经济中心是否在台湾等综合判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境。倘若企业有派员工赴海外扩点,需要留意员工税务身分转变,并以正确税率办理薪资所得扣缴。
首先,设有台湾户籍,且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住合计满31天,即认定为居住个人;
其次,如果同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住合计在一天以上但未满31天,但是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台湾境内(例如享有劳健保、妻小都留在台湾等),也可认定为居住个人;
最后,若在台湾没有住所,但一个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居留合计满183天以上,也属于居住个人。
上述的文字可以转由以下流程图做出判断:
注:所称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台湾,应衡酌个人之家庭与社会关系、文化及其他活动参与情形、职业、营业所在地、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参考下列原则综合认定:
A.享有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
B.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台湾。
C.在台湾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D.其他生活情况及经济利益足资认定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台湾。
举例来说,A公司指派设籍台湾的甲员工前往美国长期考察业务,甲员工自A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每月台币四万元(超过台币39,600元。2023年基本工资26,400乘1.5倍等于39,600元),应依法课征台湾综合所得税。但A公司的人资单位没有留意到甲员工在2023全年几乎都派驻在美国,只有过年回台湾约两周(全年入境台湾未超过31天),故人资单位仍按照旧有习惯做法,将他视为台湾税务居民的模式,在2024年1月为他办理薪资所得并同办理扣缴申报。
但事实上,正确作法应该是:由于他2023年入境台湾未超过31天,税务身份己转变为非税务居民,依规定应以非居住者税率来扣缴,也就是月薪未超过基本工资1.5倍时扣缴率6%、超过为18%。而他的情况因月薪己超过台币39,600元,应按18%扣缴。公司给付时应代扣税款7,200元,并在给付日起十日内申报扣缴,否则经国税局查获,公司将遭处罚。
因此在此
温馨提醒,
公司给付所得给员工时,记得留意员工在税务上的身分,是否属于台湾居住个人,若员工在台湾有设籍,但在课税年度从未入境台湾,依规定视为非台湾居住个人,此时就要留意扣缴税率,并在给付日起十日内完成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