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股份轉讓納稅證明
台灣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不用向主管機關登記股份轉讓。有限公司則要經過股東同意才能進行資本額轉讓。有下面兩重點需要留意。
一、須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此為公司內部程序)
二、股東在移轉登記時,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在轉讓之後,對於出售方(假設原股東為自然人/非法人)的稅賦又有那些程序呢?
首先,要先確認是股份有限司還是有限公司,若為股份有限公司,還要確認是否有印製股票。
若是有限公司,其股權轉讓的價差,視為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且無印製公司股票,一樣視為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且有印製公司股票,則視為證券交易所得,依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目前停徵,無需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僅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印製公司股票,且是屬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雖然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但要列入個人綜所稅之最低稅負做申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19年8月30日辦理股東A先生贈與股權台幣130萬元給女兒B的移轉登記,但未通知股東需繳交主管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公司即為該股東辦理移轉登記,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52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台幣一萬五千元。
因此在此提醒公司務必檢視股東有無繳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文件,不能因股東贈與的股權價值低于贈與稅的免稅額,而誤以為可免通知繳驗,違反規定導致公司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