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送禮之稅務申報
中秋節是華人的三大節日之一,不少公司都會饋贈客戶或員工秋節禮品。台灣公司若將自家商品存貨來贈送,應視為銷售貨物,須按售價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若一開始購入時就決定當作禮品,取得的進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可以免開發票。
這裏舉個實際例子,甲公司購入商品存貨100件,取得成本台幣(以下同)10萬元,進項稅額5,000元。在進貨時已將進項稅額5,00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犒賞員工中秋節贈品,因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以自己公司抬頭及統一編號,做為買受人),且這張進項稅額,不得拿來扣抵銷項稅額。
甲公司另有以21萬元購入十件禮盒作為饋贈客戶禮品。因入賬時以交際費21萬元入賬,相關進項稅額1萬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簡單來說,如果公司購買中秋節禮盒來贈送給公司的客戶,或者是買來贈送給公司的員工時所取得的進項稅額,都是不能拿來作為營業稅申報時抵扣的。
然而,於公司所得稅層面而言,中秋送禮可適度列報為費用。因為公司在經營過程里中,交際費用是必要的一環,但為避免鋪張浪費,因此在台灣營利事業查核准則里定有相關的規範,底下我們依照贈送的對象分別說明:
一、 贈送、招待客戶
公司購買「交際費限額內」的禮盒、禮品來贈送或招待公司往來的客戶是可以的。只要是公司「營業所必需」的費用(有打上公司的統編,而且是正常營運情形下的支出),都可計入在公司的帳上。
但是因招待而列報過多的交際費用,一來是沒有辦法抵到稅(因為稅法規定有其金額上限),二是過多的交際費用會引起國稅局查核。
二、 贈送、酬勞員工
-
由公司直接發
公司在中秋節發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的「薪資所得」。當公司發放給員工中秋節獎金或禮品時,必須要幫員工辦理扣繳,而且在來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果公司發放給員工的是屬於實物發放,則必須要以「給付金額」的作認定。例如:丙公司買了50盒250的柚子禮盒送給員工,那就要用50*250的統一發票當作計算基礎,並在來年一月開立扣繳憑單給員工,讓員工申報綜合所得稅。
-
由公司有立案的」職工福利委員會」發
如送給員工的中秋禮盒,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的話,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均不必扣繳稅款,只是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台灣國稅局申報。
啓源建議如下:
一、 營業稅:不管公司到底買來的禮盒是送給公司客戶,或是買來送給員工,取得的進項發票,都不能拿來扣抵。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所得稅):送給客戶的,可以拿來報為公司的費用支出,列報交際費科目;送給員工的,則視發放的單位,皆做為員工所得,區別只是在來年的一月份申報扣繳憑單時,列報薪資所得(由公司直接發)或其他所得(由公司有立案的」職工福利委員會」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