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送礼之税务申报
中秋节是华人的三大节日之一,不少公司都会馈赠客户或员工秋节礼品。台湾公司若将自家商品存货来赠送,应视为销售货物,须按售价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但若一开始购入时就决定当作礼品,取得的进项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就可以免开发票。
这里举个实际例子,甲公司购入商品存货100件,取得成本台币(以下同)10万元,进项税额5,000元。在进货时已将进项税额5,000元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后续甲公司将该待售商品转作为犒赏员工中秋节赠品,因购买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甲公司应依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以自己公司抬头及统一编号,做为买受人),且这张进项税额,不得拿来扣抵销项税额。
甲公司另有以21万元购入十件礼盒作为馈赠客户礼品。因入账时以交际费21万元入账,相关进项税额1万元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于馈赠该礼品时,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简单来说,如果公司购买中秋节礼盒来赠送给公司的客户,或者是买来赠送给公司的员工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拿来作为营业税申报时抵扣的。
然而,于公司所得税层面而言,中秋送礼可适度列报为费用。因为公司在经营过程里中,交际费用是必要的一环,但为避免铺张浪费,因此在台湾营利事业查核准则里定有相关的规范,底下我们依照赠送的对象分别说明:
一、 赠送、招待客户
公司购买「交际费限额内」的礼盒、礼品来赠送或招待公司往来的客户是可以的。只要是公司「营业所必需」的费用(有打上公司的统编,而且是正常营运情形下的支出),都可计入在公司的帐上。
但是因招待而列报过多的交际费用,一来是没有办法抵到税(因为税法规定有其金额上限),二是过多的交际费用会引起国税局查核。
二、 赠送、酬劳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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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直接发
公司在中秋节发给员工的奖金或礼品,是属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的「薪资所得」。当公司发放给员工中秋节奖金或礼品时,必须要帮员工办理扣缴,而且在来年1月底前,办理申报扣(免)缴凭单。如果公司发放给员工的是属于实物发放,则必须要以「给付金额」的作认定。例如:丙公司买了50盒250的柚子礼盒送给员工,那就要用50*250的统一发票当作计算基础,并在来年一月开立扣缴凭单给员工,让员工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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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有立案的”职工福利委员会”发
如送给员工的中秋礼盒,是由”职工福利委员会”发给员工的话,则属员工之「其他所得」;不论金额大小,给付时均不必扣缴税款,只是仍须于次年1月底前填报免扣缴凭单向台湾国税局申报。
启源建议如下:
一、 营业税:不管公司到底买来的礼盒是送给公司客户,或是买来送给员工,取得的进项发票,都不能拿来扣抵。
二、 营利事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送给客户的,可以拿来报为公司的费用支出,列报交际费科目;送给员工的,则视发放的单位,皆做为员工所得,区别只是在来年的一月份申报扣缴凭单时,列报薪资所得(由公司直接发)或其他所得(由公司有立案的”职工福利委员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