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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总分公司涉税问题

中国税务
总分公司涉税问题

一、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如果分公司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且配置了财务等人员,应选择“独立核算”。

如果分公司仅为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且单据全部汇总到总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二、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则总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

因此,除另有规定外,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应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基础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因此,分支机构均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五、   新设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问题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公司成立当年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由总机构汇总分配后,分公司再相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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