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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 - 總分公司涉稅問題

中國稅務
總分公司涉稅問題

一、   「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

如果分公司進行單獨會計核算、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單獨向客戶開具發票且配置了財務等人員,應選擇「獨立核算」。

如果分公司僅為辦事處性質,不單獨做賬開票且單據全部匯總到總公司進行會計核算,則選擇「非獨立核算」。

二、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

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果分公司的員工工資獎金由分支機構支付發放,則個稅由分支機構申報繳納;如果員工工資是由總公司直接支付,則總公司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三、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備案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應適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

因此,除另有規定外,總分機構的所得稅徵收應實行匯總納稅,不區分是否獨立核算。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如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亦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併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所得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分支機構無論是否獨立核算,都不能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基礎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因此,分支機構均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稅率,要麼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需要總機構出具分配表進行納稅申報,要麼非匯總的分支機構需要執行25%的基本稅率。

五、   新設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問題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 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 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分公司成立當年由總機構直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年由總機構匯總分配後,分公司再相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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