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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

中国税务
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

一、  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定义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本息,属于统借统还业务。

二、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企业集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断属于企业集团:

  1. 企业集团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

  2. 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11月21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再做审查,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但在通知下发前集团公司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三、  免征增值税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四、  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情形

  1.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 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如统借方向个人借款后再借给下属单位使用则此业务不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五、  其他相关规定

  1. 集团统借统还业务中,集团公司将金融机构借款按不高于支付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但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果属于无偿借款,应按照上述规定判断处理,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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