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包括:
1、 职工医药费;
2、 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 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 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 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一)
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
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扣除比例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工资总额计提入费用的一种基金。一般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40%上缴上级工会,60%记入公司帐户,由公司用于职工福利。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发生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应该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应该是指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等。
(一)
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
特殊行业扣除比例
-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是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不能是本企业的职工。
(一)
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三)
保险行业扣除比例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一)
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
制造业企业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二)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对于支出的企业间借款利息需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才可以税前扣除:
- 借款必须是用于经营与取得的收入相关;
- 就支付的利息取得了合规的利息发票;
- 利息数额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提示:企业首次支付借款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若是相互借款的2个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债资比”,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
(三)
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费用类别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
工资、薪金 |
全额扣除 |
无需调整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超过部分调增 |
职工教育经费 |
一般: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 |
超过部分当年调增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单独核算全额扣除 |
无需调整 |
|
符合条件动漫企业,单独核算全额扣除 |
||
合力发电企业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单独核算全额扣除 |
||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用,全额扣除 |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超过部分调增 |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
超过部分调增 |
业务招待费 |
实际发生额60%与当年销售收入4‰孰小 |
超过部分调增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 |
超过部分当年调增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印了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超过以后年度扣除 |
超过部分当年调增 |
|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
全额调增 |
|
手续费和佣金 |
一般: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以内 |
超过部分调增 |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发,支付给境外机构的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 |
超过部分调增 |
|
保险行业:不超过当年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 |
超过部分当年调增 |
|
研发费用 |
一般: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75%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按175%税前摊销。 |
调减 |
制造业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10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按200%税前摊销 |
||
公益性捐赠 |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
超过部分当年调增 |
企业责任保险 |
全额扣除 |
无需调整 |
借款利息 |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全额扣除 |
无需调整 |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
超过部分调增 |
|
关联企业间借款,债资比: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
超过部分调增 |
|
向个人借款利息,符合条件全额扣除 |
无需调整 |
政策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
2.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
3.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
4.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5.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9号) |
6.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
7.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
8.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4〕42号) |
9.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0〕43号) |
10.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11.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
12.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2号) |
13.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14.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3号) |
15.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16.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52号) |
免責の声明 本文の内容と意見は一般的な情報共有のみであり、専門的なアドバイスではありません。本文の内容への信頼によって生じた全ての損失に対しては、啓源が一切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