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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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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香港

ご質問

香港预扣税的常见问题

答え
以下是有关于香港预扣税的常见问题:

问:
在香港有什么款项是须征收预扣税的?
答:
以下款项均须在香港征收预扣税:

支付给非居港人士的特许权费和专利权费

支付给非居港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在香港演出的款项

问:
有哪些特许权费和专利权费需要缴纳预扣税?
答:
需预扣税款的特许权费和专利权费包括:

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数据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支付的款项[税务条例15(1)(a)];

在香港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支付的款项[税务条例15(1)(b)];

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支付的款项,而该款项在确定居港人士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税务条例15(1)(ba)];

转让或协议转让表演者权利而支付给表演者或筹办人的费用,而有关表演者权利是与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关[税务条例15(1)(bb)]。

问:
支付予非居港人士的特许权费和专利权费的应评税率是多少?
答:
就税务条例第15(1)(a)﹑(b)或(ba)条所指明的款额,应评税利润按非居港人士已收或应计款额的30%计算,除非该特许权和专利权曾由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所拥有,及该款额已支付或应计予相联公司,那该款额的全额将被视为应评税利润。

问:
非居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在香港的哪些表演需要缴纳预扣税?
答:
这些表现包括:

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为促进任何商业场合或事项出现,或因与此有关的事项而出现;以及

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与录音、电影、录像、广播、电视或其他相类似的传播(不论是现场直播或事先录制)。

问:
非居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在香港演出所得款项应如何计算应课税利润?
答:
税务局建议香港的举办商可按应评税利润相等于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应得总收入的三分之二这个约数来计算预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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