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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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什麽款項是須征收預扣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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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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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款項均須在香港征收預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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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給非居港人士的特許權費和專利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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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給非居港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在香港演出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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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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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特許權費和專利權費需要繳納預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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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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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預扣稅款的特許權費和專利權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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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或紀錄帶﹑任何錄音﹑或任何與上述膠卷﹑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數據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支付的款項[稅務條例15(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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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表演者權利﹑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支付的款項[稅務條例15(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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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表演者權利﹑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支付的款項,而該款項在確定居港人士的應評稅利潤時是可予扣除的[稅務條例15(1)(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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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或協議轉讓表演者權利而支付給表演者或籌辦人的費用,而有關表演者權利是與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關[稅務條例15(1)(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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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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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予非居港人士的特許權費和專利權費的應評稅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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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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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稅務條例第15(1)(a)﹑(b)或(ba)條所指明的款額,應評稅利潤按非居港人士已收或應計款額的30%計算,除非該特許權和專利權曾由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所擁有,及該款額已支付或應計予相聯公司,那該款額的全額將被視為應評稅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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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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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在香港的哪些表演需要繳納預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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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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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表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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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為促進任何商業場合或事項出現,或因與此有關的事項而出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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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參與錄音、電影、錄像、廣播、電視或其他相類似的傳播(不論是現場直播或事先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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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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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在香港演出所得款項應如何計算應課稅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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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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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建議香港的舉辦商可按應評稅利潤相等於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應得總收入的三分之二這個約數來計算預扣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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