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法定记录
问: |
什么是法定记录? | ||||||||
答: |
法定记录是指《公司条例》规定公司所须备存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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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法定记录包括哪些文件? | ||||||||
答: |
法定记录包括: 一、 董事、成员、秘书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二、 成员及董事的书面决议; 三、 成员及董事的会议记录;及 四、 会计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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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为什么公司需要备存法定记录? | ||||||||
答: |
公司需要备存法定记录的目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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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法定记录需以什么形式备存? | ||||||||
答: |
法定记录需以采用公司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备存,包括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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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法定记录须存放在哪里? | ||||||||
答: |
法定记录须存放于公司注册办事处或由公司通知注册处处长,指明记录所备存的某订明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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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公司需保留法定记录的最低期限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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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属前成员记录,最少的保留期限为自该人不再是公司成员的日期起计的10年; 如属决议及成员大会记录,以及唯一成员的的书面决议,保留期限为自有关决议、会议或决定的日期起计最少10 年;及 如属会计纪录,须保存最少7 年,而该 7 年期间是由该纪录或账目及申报表中的最后作出的记项或最后记录的事宜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时起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