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法定記錄
問: |
什麽是法定記錄? | ||||||||
答: |
法定記錄是指《公司條例》規定公司所須備存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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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法定記錄包括哪些文件? | ||||||||
答: |
法定記錄包括: 一、 董事、成員、秘書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二、 成員及董事的書面決議; 三、 成員及董事的會議記錄;及 四、 會計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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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為什麽公司需要備存法定記錄? | ||||||||
答: |
公司需要備存法定記錄的目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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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法定記錄需以什麽形式備存? | ||||||||
答: |
法定記錄需以采用公司董事認為合適的方式備存,包括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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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法定記錄須存放在哪裏? | ||||||||
答: |
法定記錄須存放於公司註冊辦事處或由公司通知註冊處處長,指明記錄所備存的某訂明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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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司需保留法定記錄的最低期限是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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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屬前成員記錄,最少的保留期限為自該人不再是公司成員的日期起計的10年; 如屬決議及成員大會記錄,以及唯一成員的的書面決議,保留期限為自有關決議、會議或決定的日期起計最少10 年;及 如屬會計紀錄,須保存最少7 年,而該 7 年期間是由該紀錄或賬目及申報表中的最後作出的記項或最後記錄的事宜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終結時起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