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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6

答え
问:
台湾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为营利事业时,其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所得额应如何计算?
答:
营利事业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所得额有下面3个项目:
1.
经销传销事业商品赚取之销售利润。
2.
其向传销事业购进商品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应列报为「进货折让」。
3.
因推荐下层参加人向传销事业购进商品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应申报为「佣金收入」。

问:
台湾营利事业进货及进料之购进成本如何计算?
答:
营利事业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购进成本,以实际成本为准。实际成本包括取得之代价,以及因取得并为了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费用。进货或进料之价格已包含运输费用、保险费、佣金或汇费等在内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该项费用。

问:
台湾营利事业如无进货及进料凭证,稽征机关如何处理?
答:
营利事业之进货及进料,应取得原始凭证以凭认列,所称原始凭证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系指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利事业之进货及进料,如未取得凭证或未将取得凭证保存,或按址查对不确,未能提出正当理由或未能提供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应按当年度当地该项货品之最低价格,核定其进货成本。

问:
台湾外销品进口原料经核准记账之税捐,应如何列帐?
答: 外销品进口原料经核准记账的税捐,应以备忘项目列帐,不列成本,并于核准退税时,以原项目冲销之。如因转为内销或因逾期出口而补缴上述经核准记账的税捐者,如果与原料进口日期属同一会计年度,应根据海关通知文件列为成本。

问:
台湾营利事业申报期初存货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营利事业申报期初存货应注意下列各项:
1.
营利事业期初存货之货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及副产品之申报数量及金额,应与上年度稽征机关核定数量及金额相符,其不符者,应予调整。
2.
上年度未依法申报,或于年度中途设帐,或虽经申报,但无法提示有关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经稽征机关依查得数据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所得额者,应列报期初存货明细表,标明各种存货之数量、单位、原价,并注明其为成本、净变现价值或估定价额,由稽征机关核定。
3. 上年度已办理结算申报,但经查账核定货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或副产品,有漏匿报者,应依稽征机关查定之结存数量、金额为本期期初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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