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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香港

ご質問

香港私人有限公司 – 组织章程细则

答え
问:
香港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是什么?
答:
组织章程细则应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起草,并与香港公司管理的各种事项有关。它是香港公司的必要文件之一。

问:
组织章程细则中必须包含什么强制性条文吗?
答:
组织章程细则必须包括下列的强制性条文:
一、
公司名称(第81条);
二、
成员的法律责任
1)
如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第84(1)条);
2)
如是无限公司,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无限的(第83(2)条);
3)
如是担保公司,每名属该公司的成员的人均承诺,若该公司在该人是该公司的成员期间清盘,或在该人不再是该公司的成员之后一年内清盘,该人会分担支付该人须付的一笔不超逾指明款额的款额,作为该公司的资产(第84(2)条);
三、
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第85(1)条及附表2第5部第8条);以及
四、
拟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第103条获批出特许证的组织,或已获批出特许证的公司,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第82(1)条)。至于任何其他公司,并没有强制在其章程细则内须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条)。

问:
组织章程细则使用什么语言?
答:
根据第76条的规定,该语言必须为英文或繁体中文。

问:
我是否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组织章程细则?
答:
如果您需要成立一家香港公司,必须将该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副本连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给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

问:
我可以从哪里获得组织章程细则的样本?
答:
香港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没有强制性格式。但是,这些条款须分成段落,而这些段落须顺序编号。公司注册处提供了一些组织章程细则的样本,你可到香港公司 - 公司章程样本取得更多信息。

问:
我可以更改组织章程细则吗?手续是什么?
答:
除香港公司条例第88(3)条及其任何条文另有规定外,公司只可经特别决议,修改其组织章程细则。
下列文件须提交以作登记:
一、
修改组织章程细则的特别决议的副本;
二、
表格NAA1,NAA2 或NAA3;
三、 经修改的组织章程细则的经核证副本(适用于表格NAA1,NAA2 及 NAA3);及
四、
其他有关文件(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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