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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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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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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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細則應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起草,並與香港公司管理的各種事項有關。它是香港公司的必要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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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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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細則中必須包含什麽強制性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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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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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細則必須包括下列的強制性條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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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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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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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的法律責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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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為限的(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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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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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無限公司,該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無限的(第8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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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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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擔保公司,每名屬該公司的成員的人均承諾,若該公司在該人是該公司的成員期間清盤,或在該人不再是該公司的成員之後一年內清盤,該人會分擔支付該人須付的一筆不超逾指明款額的款額,作為該公司的資產(第8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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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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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況(第85(1)條及附表2第5部第8條);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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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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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成立為有限公司並根據第103條獲批出特許證的組織,或已獲批出特許證的公司,在該特許證有效期間,該公司的章程細則須述明該公司的宗旨(第82(1)條)。至於任何其他公司,並沒有強制在其章程細則內須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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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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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細則使用什麼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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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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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76條的規定,該語言必須為英文或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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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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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需要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組織章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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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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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成立一家香港公司,必須將該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副本連同申請文件一起提交給公司註冊處進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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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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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從哪裡獲得組織章程細則的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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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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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沒有強制性格式。但是,這些條款須分成段落,而這些段落須順序編號。公司註冊處提供了一些組織章程細則的樣本,你可到香港公司 - 公司章程樣本取得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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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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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更改组织章程细则吗?手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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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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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香港公司条例第88(3)条及其任何条文另有规定外,公司只可经特别决议,修改其组织章程细则。
下列文件须提交以作登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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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组织章程细则的特别决议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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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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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NAA1,NAA2 或NA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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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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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改的组织章程细则的经核证副本(适用于表格NAA1,NAA2 及 NAA3);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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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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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文件(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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