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中國香港  香港私人有限公司 – 法團印章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中國香港

問題

香港私人有限公司 – 法團印章

答案

什麼是法團印章?
答: 法團印章(又稱鋼印)是一個金屬印章, 印章上需以可閱字樣刻有該公司名稱。

問:
於2014年3月3日依據新《公司條例》(第622章)生效後成立的公司是否必須備有法團印章?
答:
不是,由於新《公司條例》簡化了公司簽立文件的方式,公司並不是必須備有及使用法團印章。

問:
如公司是依據舊《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公司現時是否還要備有法團印章?
答:
新《公司條例》為不論根據舊或新《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提供靈活性,容許公司決定備存、採用和使用法團印章與否。
但是,依據舊《公司條例》成立公司的章程細則一般寫有必須備有法團印章的章程,則取消備有法團印章前,必須修改其章程細則。

問:
如果法定要求我們所簽定的合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法團印章,在沒有備存法定印章的情況下我們應如何處理?
答:
根據新《公司條例》第127(3) 條,如公司是按照以下方式簽立合約並在合約中說明是由該公司簽立,則合約猶如蓋上法團印章而簽立一樣具有效力:
一、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由該董事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或
二、 如公司有兩名或多於兩名董事,由以下人士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

1.
該兩名董事或任何兩名該等董事;或
2. 該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問:
如果我的公司有備存法團印章,簽立文件時是否都必須蓋上法團印章?
答:
不是,你仍然可選擇在簽立文件時決定使用法團印章執行,或根據上述問答中的第127(3) 條執行。

問:
我的公司是根據舊《公司條例》成立的。 如果要在沒有法團印章的情況下簽立文件,公司章程細則是否需進行修改?
答:
不用。公司並不需要修改章程細則。您可根據上述問答中的第127(3) 條所示,在沒有法團印章的情況下執行及簽立該文件。

問:
如果我的公司已決定不再備存法團印章,是否可取消採用其法團印章?
答:
可以的,但要先審視公司的章程細則。啟源可以協助準備相關文件以取消採用其法團印章,請隨時與我們聯繫以獲取更多信息。


如果我的公司之前並沒有備存法團印章,現是否可更改採用其法團印章?
答:
可以的,啟源可以協助製作法團印章及準備採用法團印章的相關文件,請隨時與我們聯繫以獲取更多信息。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