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私人有限公司 – 法团印章
问: |
什么是法团印章? | ||||||||||
答: |
法团印章(又称钢印)是一个金属印章, 印章上需以可阅字样刻有该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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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于2014年3月3日依据新《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后成立的公司是否必须备有法团印章? | ||||||||||
答: |
不是,由于新《公司条例》简化了公司签立文件的方式,公司并不是必须备有及使用法团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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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公司是依据旧《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公司现时是否还要备有法团印章? | ||||||||||
答: |
新《公司条例》为不论根据旧或新《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灵活性,容许公司决定备存、采用和使用法团印章与否。 但是,依据旧《公司条例》成立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写有必须备有法团印章的章程,则取消备有法团印章前,必须修改其章程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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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果法定要求我们所签定的合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法团印章,在没有备存法定印章的情况下我们应如何处理? | ||||||||||
答: |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127(3) 条,如公司是按照以下方式签立合约并在合约中说明是由该公司签立,则合约犹如盖上法团印章而签立一样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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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果我的公司有备存法团印章,签立文件时是否都必须盖上法团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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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是,你仍然可选择在签立文件时决定使用法团印章执行,或根据上述问答中的第127(3) 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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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我的公司是根据旧《公司条例》成立的。 如果要在没有法团印章的情况下签立文件,公司章程细则是否需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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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用。公司并不需要修改章程细则。您可根据上述问答中的第127(3) 条所示,在没有法团印章的情况下执行及签立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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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果我的公司已决定不再备存法团印章,是否可取消采用其法团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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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的,但要先审视公司的章程细则。启源可以协助准备相关文件以取消采用其法团印章,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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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果我的公司之前并没有备存法团印章,现是否可更改采用其法团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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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的,启源可以协助制作法团印章及准备采用法团印章的相关文件,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以获取更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