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コーポレート  香港  周年股东大会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コーポレート - 香港

ご質問

周年股东大会

答え
问:
什么是周年股东大会?
答: 在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下,除以下问答提及的豁免外,公司须就其每个财政年度召开一次周年股东大会。

问:
举行周年股东大会的日子是否有特定期限?
答:
根据《公司条例》之规定,举行周年股东大会的期限如下:
一、
如属非附属公众公司的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公司须于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二、
及如属任何其他公司,公司须于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对于首次周年股东大会,若公司的首个会计参照期超过12个月,大会则须在以下期间内举行:
一、
如属非附属公众公司的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

(1)   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首个周年日后的9个月内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或

(2)   或于该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举行周年股东大会,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二、
及如属任何其他公司,则须:

(1)   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首个周年日后的6个月内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或

(2)   或于该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问:
公司若只有一名成员,仍必须就其每个财政年度举行周年股东大会吗?
答:
无须,根据新《公司条例》,以下为允许无须举行周年股东大会的情况:
一、
只有一名成员的公司无须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二、
如所有须在该周年股东大会上作出的事情,均已经书面决议作出;
三、
公司可藉一项书面决议或一项获公司所有成员在某成员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免除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或
四、
不活动公司可豁免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问:
在旧《公司条例》下成立的公司是否皆可利用新《公司条例》而无须举行或免除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答:
免除举行周年股东大会的相关条文同时适用于以旧《公司条例》或新《公司条例》下成立的公司,但该条文并不能凌驾公司章程细则。如公司章程细则订明必须举行周年股东大会或不容许免除周年股东大会,则该公司须修改其章程细则,以便在不举行周年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亦不会违反其章程细则。


举行周年股东大会的通知期有限制吗?
答:
如属举行周年股东大会,通知期最少21日,但公司的章程细则可规定的更长的通知期。若所有须出席会议并有投票权的成员均同意,则可以缩短周年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

问:
若公司属于可豁免举行周年股东大会的情况,应何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予成员省览?
答:
虽然不需要举行周年股东大会,但是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仍须依据公司类别于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或9个月内提交给所有成员省览。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