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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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周年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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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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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下,除以下問答提及的豁免外,公司須就其每個財政年度召開一次周年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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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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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周年股東大會的日子是否有特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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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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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條例》之規定,舉行周年股東大會的期限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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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非附屬公眾公司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公司須於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9個月內舉行周年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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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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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如屬任何其他公司,公司須於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周年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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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首次周年股東大會,若公司的首個會計參照期超過12個月,大會則須在以下期間內舉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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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非附屬公眾公司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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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須於公司成立為法團的首個周年日後的9個月內舉行周年股東大會;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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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或於該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舉行周年股東大會,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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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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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如屬任何其他公司,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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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公司成立為法團的首個周年日後的6個月內舉行周年股東大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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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或於該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舉行周年股東大會,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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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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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若只有一名成員,仍必須就其每個財政年度舉行周年股東大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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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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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根據新《公司條例》,以下為允許無須舉行周年股東大會的情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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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名成員的公司無須舉行周年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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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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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有須在該周年股東大會上作出的事情,均已經書面決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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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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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藉一項書面決議或一項獲公司所有成員在某成員大會上通過的決議,免除舉行周年股東大會;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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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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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活動公司可豁免舉行周年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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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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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公司條例》下成立的公司是否皆可利用新《公司條例》而無須舉行或免除舉行周年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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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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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舉行周年股東大會的相關條文同時適用於以舊《公司條例》或新《公司條例》下成立的公司,但該條文並不能凌駕公司章程細則。如公司章程細則訂明必須舉行周年股東大會或不容許免除周年股東大會,則該公司須修改其章程細則,以便在不舉行周年股東大會的情況下亦不會違反其章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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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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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周年股東大會的通知期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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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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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舉行周年股東大會,通知期最少21日,但公司的章程細則可規定的更長的通知期。若所有須出席會議並有投票權的成員均同意,則可以縮短周年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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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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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屬於可豁免舉行周年股東大會的情況,應何時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予成員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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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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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需要舉行周年股東大會,但是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仍須依據公司類別於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6個月或9個月內提交給所有成員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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