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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8

答え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之规定如何?
答: 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向金融机构办理自用住宅购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举扣除,每一个申报户以一屋为限,扣除数额,是把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剩下的馀额申报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过新台币300,000元。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应检附何种凭证?
答: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及生育费,必须是付给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所,或是经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才可以列举扣除,但是有保险给付的部分则不能扣除。

问:
台湾医药及生育费收据如已缴交服务机关,应检附何种证明文件申报列举扣除?
答:
医药及生育费的收据正本如果缴交服务机关申请补助费,没有办法附上来申报,可以检附由服务机关证明的收据影本,申报扣除。另外,如果遗失医药费收据,可以检附由原医院、诊所开立的收据存根联影本,并且由医院诊所注明“影本与正本相符”的字样并盖章后的证明,凭以申报扣除。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灾害损失之规定如何?
答: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损失,可以申报列举扣除,但是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须检附稽征机关(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于灾害发生后调查核发的灾害损失证明或提出能证明其损失属实的确实证据。以上所说“不可抗力的灾害”,是指地震、风灾、火灾、水灾、旱灾、虫灾及战祸等,灾害损失的扣除,必须在灾害发生后30天内检附损失清单和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或就近向灾害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派员勘查。国税局核定以后,会核发灾害损失证明给申请人,申报列举扣除时,请附上这份证明。至于其他的各项灾害损失都不可以申报列举扣除。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规定如何?
答:
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以新台币120,000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并应检附:
一、
承租房屋之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证明书影本(如:出租人签收之收据、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
二、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中,在课税年度于承租地址办竣户籍登记的证明,或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之房屋于课税年度内系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切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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