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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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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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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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新台幣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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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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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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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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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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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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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藥及生育費收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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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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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的收據正本如果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沒有辦法附上來申報,可以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另外,如果遺失醫藥費收據,可以檢附由原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並且由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的字樣並蓋章後的證明,憑以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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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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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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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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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以上所說「不可抗力的災害」,是指地震、風災、火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的扣除,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請附上這份證明。至於其他的各項災害損失都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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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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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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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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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台灣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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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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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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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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