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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2

答え
问:
台湾纳税义务人申报租赁所得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如采用逐项举证方式者,其保险费项目应检送之文件及核认条件为何?
答: 举证保险费项目应检送的文件是这个出租标的物的财产保险(如火险)缴费收据;核认条件必须为出租期间所发生并且已经缴纳的保险费,如果当年度实际出租期间未满一年的话,要按出租期间比例计算。

问:
台湾纳税义务人申报租赁所得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如采用逐项举证方式者,其地价税、房屋税及其附加捐项目应检送之文件及核认条件为何?
答:
举证地价税、房屋税及附加捐项目应检送的文件为地价税、房屋税税单正本或影本,核认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
必须是属于出租年度的税捐,而且在当年度已经缴纳完毕。
税单的所属期间必须与当年度出租期间相符。
当年度实际出租期间还未满一年的话者,要按出租期间比例计算。

问:
台湾纳税义务人申报租赁所得之必要损耗及费用,如采用逐项举证方式者,其自金融机构贷款购屋出租所支付之利息项目,应检送之文件及核认条件为何?
答:
举证贷款购屋出租的利息支出项目,应检送的证明文件分下列2点来说明:
这间房屋出租期间所缴纳的利息收据或贷款银行的证明清单,并须注明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
如果缴息收据或证明清单上没有注明贷款房屋地址时,请检附贷款合约书及所有权状影本。
此项利息支出项目核认的条件仅限于利息,至于它的本金、逾期息、违约金等均不可列入;如果当年度实际出租期间未满一年的话,要按出租期间比例计算。

问:
台湾军教人员薪资所得何时恢复课税 ?
答:
有关现役军人之薪饷、幼稚(儿)园、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私立小学及私立初级中学之教职员薪资,自2012年度起恢复课税。

问:
台湾综合所得税之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为多少?
答: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如果各有薪资收入采定额扣除者,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2019年度为台币200,000元,但是如果申报的薪资所得没有超过台币200,000元,那么只可以扣除申报的薪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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