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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2

答案

台灣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保險費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答: 舉證保險費項目應檢送的文件是這個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核認條件必須為出租期間所發生並且已經繳納的保險費,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問:
台灣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答:
舉證地價稅、房屋稅及附加捐項目應檢送的文件為地價稅、房屋稅稅單正本或影本,核認條件必須符合下列情形:
必須是屬於出租年度的稅捐,而且在當年度已經繳納完畢。
稅單的所屬期間必須與當年度出租期間相符。
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還未滿一年的話者,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問:
台灣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者,其自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所支付之利息項目,應檢送之文件及核認條件為何?
答:
舉證貸款購屋出租的利息支出項目,應檢送的證明文件分下列2點來說明:
這間房屋出租期間所繳納的利息收據或貸款銀行的證明清單,並須註明貸款房屋的詳細地址。
如果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上沒有註明貸款房屋地址時,請檢附貸款合約書及所有權狀影本。
此項利息支出項目核認的條件僅限於利息,至於它的本金、逾期息、違約金等均不可列入;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問:
台灣軍教人員薪資所得何時恢復課稅 ?
答:
有關現役軍人之薪餉、幼稚(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自2012年度起恢復課稅。

問:
台灣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答: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收入採定額扣除者,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19年度為台幣200,000元,但是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台幣200,000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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