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税務  台湾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5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5

答え
问:
台湾公教人员子女教育补助费及奖学金是否要课徵综合所得税?
答: 公教人员子女的教育补助费要课税,奖学金则免税,两者的区分说明如下:奖学金的发给,是以在学校的学业和操行成绩达到特定标准为条件,可以免税;而子女教育补助费则是根据在学的子女人数发给,没有特别的奖励条件,是属於薪资的一种,要合併薪资所得课税。

问:
台湾「演讲鐘点费」及「授课鐘点费」有何不同?
答:
这个问题分2点来说明:
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的鐘点费,属於「讲演鐘点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仍然应该合併个人综合所得课税。
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鐘点费,属於「授课鐘点费」,这项鐘点费是薪资所得的一种,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併入薪资所得申报;上面所说的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分。

问:
什麼是台湾利息所得?
答:
利息所得是指公债(包括各级政府所发行的债券、库券、证券及凭券)、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金融机构的存款(含公教军警人员退休金优惠存款)和其他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此外,有奖储蓄券中奖的奖金超过储蓄部分亦属存款利息。但是依照邮政储金匯兑法的规定,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储金利息可以免税。另外,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资產证券化条例或不动產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的受益证券或资產基础证券分配的利息所得、个人持有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之利息所得,不併计综合所得总额,已扣缴的税款,也不可以抵缴应纳税额或申报退税。

问:
什麼是台湾租赁所得和权利金所得?
答:
租赁所得是指下列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餘额:
  • 财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 财產出典的典价经运用而產生的收入。
  • 因设定定期的永佃权和地上权而取得的各项收入。
  • 财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类似押金的款项,或财產出典的典价按当地银行业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所计算的收入。
权利金所得指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和各种特许权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权利金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餘额。

问:
个人在台湾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是否要课徵综合所得税?
答:
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属於租赁所得,要课徵综合所得税。分下面3点来说明:
土地租赁所得的计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减除这块土地当年度缴纳的地价税后的餘额当作所得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房屋租赁所得的计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和费用后的餘额当作所得额,上面所说的必要损耗和费用是指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及其附加捐、财產保险费,和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纳税义务人如果无法举证必要损失及费用凭证时,得适用财政部核定之费用标准,可直接减除租金收入43%后之餘额为所得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项类似押金的话,都应该 把这笔款项按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计算租赁收入。
関連資料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