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稅務  中國臺灣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05 

常見問題

分享

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05

答案

台灣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及獎學金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公教人員子女的教育補助費要課稅,獎學金則免稅,兩者的區分說明如下:獎學金的發給,是以在學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條件,可以免稅;而子女教育補助費則是根據在學的子女人數發給,沒有特別的獎勵條件,是屬於薪資的一種,要合併薪資所得課稅。

問:
台灣「演講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答: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問:
什麼是台灣利息所得?
答: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和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此外,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亦屬存款利息。但是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利息可以免稅。另外,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及以前述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可以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問:
什麼是台灣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
答:
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 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 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
  • 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項收入。
  • 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的典價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所計算的收入。
權利金所得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問:
個人在台灣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
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上面所說的必要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可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都應該 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相關資料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