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问答
问: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指的是什么?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又是什么? |
答: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做出承诺, 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
问: |
哪些证明可以不用再开,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
答: |
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可以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 |
问: |
哪些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答: |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 |
问: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之后呢? |
答: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程序办理。 |
问: |
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我可以自主选择吗? |
答: |
可以。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注意: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