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相關問答
問: |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指的是什麼?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又是什麼? |
答: |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做出承諾, 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
問: |
哪些證明可以不用再開,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 |
答: |
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可以適用於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准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 |
問: |
哪些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
答: |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 |
問: |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承諾之後呢? |
答: |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 如申請人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按要求提交材料 ,行政機關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許可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照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程序辦理。 |
問: |
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我可以自主選擇嗎? |
答: |
可以。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注意: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