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非香港公司及申報資料變更
問: |
何時需要將一家海外公司在香港註冊,註冊時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以及需要繳付哪些費用? |
答: |
根據《公司條例》第776條,海外公司必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註冊為非香港公司,並將以下文件交付公司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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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提交的文件副本應如何核證? |
答: |
這些文件應根據《公司條例》第775條的規定進行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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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文件並非中文或英文,提交的核證文件應如何翻譯? |
答: |
翻譯需根據《公司條例》第4條進行。翻譯應由翻譯人員證明為準確的,並由以下人員證明該翻譯人員有相關的翻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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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誰可以擔任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 |
答: |
以下人士或法團可以擔任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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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申報一家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書變更? |
答: |
必須在1個月內提交指定表格NN6申報有關變更。 |
問: |
如何申報一家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註冊地址或主要營業地點的變更? |
答: |
必須在1個月內提交指定表格NN9申報有關變更。 |
問: |
如何申報一家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變更? |
答: |
必須在1個月內提交指定表格NN8申報有關變更。 |
問: |
如何申報一家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稱變更? |
答: |
必須在1個月內提交指定表格NN10,並附有證明文件以證明原有公司名稱、新公司名稱及更改名稱的生效日期等資料,例如公司名稱變更證書、商業登記冊或決議等。並繳付港幣1,425元的登記費。其後公司註冊處將發出 “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書”。 |
問: |
應何時提交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報表和帳目?申報費是多少? |
答: |
每家非香港公司都必須在每年的周年登記日之後的42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由董事、公司秘書或獲授權代表簽署的周年申報表(表格NN3)並連同一份經核證的母公司帳目(如果公司帳目需開放給公眾查閱),周年申報表的申報費為港幣180元。 |
問: |
非香港公司應提交什麼文件以申報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
答: |
必須在終止營業地點後的7天內提交指定表格NN13申報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