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コーポレート  香港  註冊非香港公司及申報資料變更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コーポレート - 香港

ご質問

註冊非香港公司及申報資料變更

答え
問:
何時需要將一家海外公司在香港註冊,註冊時需要提交哪些文件以及需要繳付哪些費用?
答:
根據《公司條例》第776條,海外公司必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註冊為非香港公司,並將以下文件交付公司註冊處:

  1. 指明該公司主要營業地址、董事、秘書和香港獲授權代表的詳細信息的指定申請表;
  2. 公司註冊證書(或相等文件)的核證副本;
  3. 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相等文件)的核證副本;及
  4. 公司最新帳目的核證副本(如果公司帳目需開放給公眾查閱)。

所需費用包括申請費港幣1,720元及首年商業登記費港幣2,250元。

問:
提交的文件副本應如何核證?
答:
這些文件應根據《公司條例》第775條的規定進行核證:

  1. 該非香港公司的高級人員;
  2. 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
  3. 如果文件副本是在母公司的註冊地核證,可以由受託保管有關文件正本的該地方的政府官員、執業的公證人、執業的律師、執業的專業會計師、執業的專業公司秘書或法院人員核證;或
  4. 如文件副本是在香港核證,則該文件的副本可由執業的公證人、執業的律師、執業會計師、執業特許公司秘書、法院高級人員或法團所在地方的領事館官員核證。

問:
如文件並非中文或英文,提交的核證文件應如何翻譯?
答:
翻譯需根據《公司條例》第4條進行。翻譯應由翻譯人員證明為準確的,並由以下人員證明該翻譯人員有相關的翻譯能力:

  1. 如在香港,執業的公證人、執業的律師、執業的會計師、執業特許公司秘書或領事館職員;
  2.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執業的公證人、執業的律師、執業的專業會計師或法院人員。

問:
誰可以擔任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
答:
以下人士或法團可以擔任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

  1. 在香港居住的人士;
  2. 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律師行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
  3. 《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 159 章 ) 第 2(1) 條界定的律師法團;或
  4.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 ) 第 2(1) 條界定的執業法團。

問:
如何申報一家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書變更?
答:
必須在1個月內提交指定表格NN6申報有關變更。

問:
如何申報一家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註冊地址或主要營業地點的變更?
答:
必須在1個月內提交指定表格NN9申報有關變更。

問:
如何申報一家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變更?
答:
必須在1個月內提交指定表格NN8申報有關變更。

問:
如何申報一家非香港公司的公司名稱變更?
答:
必須在1個月內提交指定表格NN10,並附有證明文件以證明原有公司名稱、新公司名稱及更改名稱的生效日期等資料,例如公司名稱變更證書、商業登記冊或決議等。並繳付港幣1,425元的登記費。其後公司註冊處將發出 “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書”。

問:
應何時提交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報表和帳目?申報費是多少?
答:
每家非香港公司都必須在每年的周年登記日之後的42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由董事、公司秘書或獲授權代表簽署的周年申報表(表格NN3)並連同一份經核證的母公司帳目(如果公司帳目需開放給公眾查閱),周年申報表的申報費為港幣180元。

問:
非香港公司應提交什麼文件以申報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答:
必須在終止營業地點後的7天內提交指定表格NN13申報不再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