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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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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失业被保险人及其眷属的健保补助办法

答え
问: 曾领过满失业给付,再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就业保险年资如何计算?
答: 若是领满6个月或9个月失业给付者,因其就业保险年资已归零,如再就业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应自领满失业给付后,当次再加保之日起重行起算,就业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者,始得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问: 同时受雇于2个投保单位,应如何办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投保薪资是否会合并计算?
答: 不会。被保险人同时于2个投保单位任职加保且均依性别平等工作法规定,办理育婴留职停薪,符合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请领规定,始得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申请时仅能选择任一投保单位办理请领手续,并应同时检附另一投保单位之育婴留职停薪证明文件;又计算津贴平均月投保薪资时,如同一月份有2个以上之月投保薪资,是以该月份最高者之月投保薪资与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不得合并计算。

问: 失业被保险人及其眷属全民健康保险费补助办法之补助月份为何?
答: 失业被保险人领取失业给付及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期间,依每次领取给付末(迄)日之当月份,由劳工保险局全额补助本人及其眷属自付部分之健保费。
例一:被保险人于3月1日办理求职登记,就业服务机构于3月15日完成失业认定,经劳工保险局审核准予核给自3月15日至4月13日期间失业给付,并补助被保险人及其眷属4月份当月之全民健康保险费。
例二:被保险人经就业服务机构推介参加全日制职业训练,自4月8日开始上课,劳工保险局于被保险人受训期满30日后,审核准予核给自4月8日至同年5月7日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并补助被保险人及其眷属5月份当月之全民健康保险费。

问: 离职退保时已年满45岁或身心障碍者,最长可请领失业给付至9个月,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最长是否也补助9个月?
答: 是的,依领取失业给付月数补助,最长可补助9个月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

问: 补充健保费可以向劳工保险局申请补助吗?
答: 不可以。依据失业被保险人及其眷属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补助办法之规定,依全民健康保险法所定补充保险费率计收之补充保险费,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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