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健保補助辦法
問: |
曾領過滿失業給付,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業保險年資如何計算? |
答: |
若是領滿6個月或9個月失業給付者,因其就業保險年資已歸零,如再就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自領滿失業給付後,當次再加保之日起重行起算,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者,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問: |
同時受雇於2個投保單位,應如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投保薪資是否會合並計算? |
答: |
不會。被保險人同時於2個投保單位任職加保且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規定,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時僅能選擇任一投保單位辦理請領手續,並應同時檢附另一投保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文件;又計算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時,如同一月份有2個以上之月投保薪資,是以該月份最高者之月投保薪資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不得合並計算。 |
問: |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補助月份為何? |
答: |
失業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依每次領取給付末(迄)日之當月份,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本人及其眷屬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例一:被保險人於3月1日辦理求職登記,就業服務機構於3月15日完成失業認定,經勞工保險局審核準予核給自3月15日至4月13日期間失業給付,並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4月份當月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例二:被保險人經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自4月8日開始上課,勞工保險局於被保險人受訓期滿30日後,審核準予核給自4月8日至同年5月7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5月份當月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
問: |
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最長可請領失業給付至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最長是否也補助9個月? |
答: |
是的,依領取失業給付月數補助,最長可補助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
問: |
補充健保費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嗎? |
答: |
不可以。依據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規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