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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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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常見問題

答え
香港稅務局按《稅務條例》所征收的直接稅有三種, 分別是就受雇工作或任何職位而賺取的收入及退休金征收的薪俸稅, 就業務所獲利潤征收的利得稅, 以及就物業租金收入征收的物業稅, 個人入息課稅可為要繳交利得稅及/或物業稅的個別人士提供多一項稅項寬減選擇。以下是在香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常見問題:

問: 什麽是香港個人入息課稅?
答:
個人入息課稅並非征稅項目, 而是當閣下除有收取應課薪俸稅入息外, 還有應課利得稅及/或物業稅的入息時, 閣下可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作為其評稅方法, 將上述三項應課稅收入 (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 的總額作一整體的評稅。

問:
誰人可在香港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答:
至2017/18 課稅年度為止:

任何個別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符合以下條件, 就可以在香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 年滿18歲或以上, 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 及
  • 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香港臨時居民, 如屬已婚, 其配偶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香港臨時居民

自2018/19 課稅年度起:

任何個別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符合以下條件, 便可以在香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 年滿18歲或以上, 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 及
  • 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香港臨時居民

當中最大分別是2017/18 課稅年度或以前, 已婚人士欲申請以個人入息課稅作為其評稅方法, 而其配偶亦有應課稅的入息時, 則夫婦二人必須一同作出該申請, 但自2018/19 課稅年度起, 容許夫婦 (並非以合並方式評定薪俸稅) 可各自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

問: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定義是?
答:
就個人入息課稅而言,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定義是指閣下除暫時性或偶爾性離開香港外, 慣常地以香港作為閣下日常生活及居住的地方。一般而言, 如閣下長期居住於外地,即使閣下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 香港稅務局亦不會視閣下為通常居住於香港。

問:
什麽是香港臨時居民?
答:
香港臨時居民是指閣下於申請的課稅年度內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 180天, 或在連續倆個課稅年度 (其中一個須是有關的課稅年度) 內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300天。

問:
如何申請香港個人入息課稅及是否有申請期限?
答:
閣下如欲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只須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填寫閣下的個別人士報稅表第6部分即可。



如閣下沒有在有關的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申請, 只要不超過以下所述期限也可作相關申請: 有關課稅年度終結後兩年內或有關課稅年度評稅/補加評稅通知書發出後倆個月內, 以期限較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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