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问答
问: |
已婚后,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
答: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属于未婚状态时,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
问: |
“进行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还是指子女实际赡养? |
答: |
“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父母”是指广义上的父母,即包括生父母和继父母。“进行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 |
问: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
答: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
问: |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
答: |
不可以。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
问: |
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
答: |
不能。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