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失业给付眷属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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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给付之请求权,有无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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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就业保险法修法施行后,哪些人可以请领最长至9个月的失业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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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险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退保时已年满45岁或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者,即可请领最长至9个月的失业给付(身心障碍者,应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 |
问: | 失业劳工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眷属加给给付或津贴?可加给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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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劳工于领取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期间,有扶养无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碍子女者,即得申请加给。每扶养1人即依被保险人离职退保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10%加给,最多计至20%。 例如:张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资为30,000元,扶养2名眷属,他原请领失业给付18,000元(30,000×60%),现可加给20%,加给6,000元(30,000×10%×2);所以合计失业给付及加给眷属给付共可领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资的80%)。 |
问: | 申请眷属加给给付或津贴,要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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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扶养未成年之继子女,可否申请眷属加给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
答: | 就业保险法第19条之1规定,所称受扶养眷属,是指受被保险人扶养之无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碍子女。上述受扶养子女应以台湾民法规定之婚生子女或养子女为限,不包括未依该法相关规定收养之继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