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コーポレート  台湾  如何申请失业给付眷属加给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如何申请失业给付眷属加给

答え
问: 失业给付之请求权,有无时间限制?
答:
  1. 被保险人应于离职退保后2年内,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及申请失业给付。
  2. 继续请领失业给付者,应于前次领取失业给付期间末日之翌日起2年内申请失业再认定。
问: 就业保险法修法施行后,哪些人可以请领最长至9个月的失业给付?
答: 就业保险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退保时已年满45岁或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者,即可请领最长至9个月的失业给付(身心障碍者,应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
问: 失业劳工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眷属加给给付或津贴?可加给多少?
答: 失业劳工于领取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期间,有扶养无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碍子女者,即得申请加给。每扶养1人即依被保险人离职退保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10%加给,最多计至20%。
例如:张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资为30,000元,扶养2名眷属,他原请领失业给付18,000元(30,000×60%),现可加给20%,加给6,000元(30,000×10%×2);所以合计失业给付及加给眷属给付共可领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资的80%)。
问: 申请眷属加给给付或津贴,要如何办理?
答:
  1. 失业劳工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再)认定或申请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时,应于「就业保险失业(再)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或「就业保险职业训练生活津贴申请书及给付收据」内填写扶养眷属数据,并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就业服务站键入,就业服务站会于完成失业认定或再认定,或于推介职业训练时将符合职训资格之受训学员及眷属数据,并同申请人数据一并传送至劳工保险局。
  2. 相关证明文件是指受扶养眷属之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复印件,身心障碍子女应另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
问: 扶养未成年之继子女,可否申请眷属加给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
答: 就业保险法第19条之1规定,所称受扶养眷属,是指受被保险人扶养之无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碍子女。上述受扶养子女应以台湾民法规定之婚生子女或养子女为限,不包括未依该法相关规定收养之继子女。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